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规划部门在审批前款规定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

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