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智能交通安全设备。交通安全设施、智能交通安全设备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投入使用的智能交通安全设备,应当接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