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依法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台、换乘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