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依法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台、换乘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