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发送短信、邮寄等方式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告知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并为查询提供便利。

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