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