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