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七条已废止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