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驾驶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一)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棚架装置和动力装置等设备的非机动车;(二)改动、拆除原有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四)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