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加大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市、县、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