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省实行河长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