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本省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