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