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