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