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