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