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