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与正在调查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直接相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