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