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