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