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