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