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