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