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八节 应急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不足以容纳所有受到危害的人员时,应当优先容纳伤员、病员、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