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八节 应急管理第六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动态调整。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以及紧急状况下的设施运行等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