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