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Amended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