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交优先战略,在具备条件的路段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

(二)运营设施齐全;

(三)运营车辆安全;

(四)服务标志规范;

(五)站区和车身内外整洁;

(六)驾乘人员服务文明、规范;

(七)法律、法规所作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