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五节 规划实施管理与违法建设治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专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并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