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五)污损城市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设施;

(六)在城市园林、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七)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