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节 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五)污损城市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设施;(六)在城市园林、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七)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