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政公用设施的智慧化改造升级,发展智慧水务、智慧管网、智慧交通等智慧化运行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法律、法规未设定准入禁止或者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项目,应当对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