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下列设施属于市政公用设施:

(一)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市政设施;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