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下列设施属于市政公用设施:(一)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市政设施;(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