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海事)、农业(畜牧、渔业)、旅游、城市综合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淠史杭灌区和大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在管理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