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和植被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