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