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全市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执法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