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严格控制市区以及县城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河道采砂的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上游划定必要的禁采区。

在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河道采砂,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载明的采砂方式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发现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载明的采砂方式作业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根据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的采砂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