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或者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督促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指导应急演练;
(六)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