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需要,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域增划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