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湿地建设,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