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车辆擅自进入公园,或者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行驶、停放的,由公园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