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携带犬类等宠物入园的,由公园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有明火源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在公园内游泳、垂钓、洗涤等的,由公园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