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公园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管理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