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者毁坏草坪、植被和公园设施;

(二)携带犬类等宠物入园;

(三)悬挂、张贴或者散发宣传单及宣传物品;

(四)违规设置广告牌;

(五)倾倒废土、废渣、污水等;

(六)采石取土、烧烤、拉线挂物,焚烧冥纸、树枝树叶和废弃物,攀登灯杆、网架、雕塑;

(七)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有明火源的物品;

(八)游泳、垂钓、洗涤等;

(九)堆放杂物、晾晒衣物;

(十)在指定区域外进行轮滑等运动;

(十一)捕捉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