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三)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不得经营低级庸俗项目;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