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公园内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二)保持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干净整洁;(三)建筑物、构筑物、栏杆、垃圾箱等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标志标牌统一、规范、整洁;(四)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五)公厕及时开放,免费供游人使用;(六)垃圾清扫、清运及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