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加强公园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园内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加强对植物景观的有效管理,做好园林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实行优质服务,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优美的游览环境;

(五)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和字画、陈设、档案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