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办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