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养护。因公共设施或者公益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就近补偿相应面积的公园绿地。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建设,不得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