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统筹建设、环境整治等,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以绿化为主的街旁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居住区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确定公园建设类型和规模。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废弃矿山等场所建设公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