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文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造成古城墙墙体破坏、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