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寿县人民政府文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造成古城墙墙体破坏、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